全力推進ICH指導原則轉化實施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精神,加快藥品審評審批,推動藥品注冊技術標準與國際接軌,自2018年6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成為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以下簡稱ICH)管委會成員以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ICH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ICH工作辦公室)積極參與ICH國際協調,全面推進轉化實施ICH二級指導原則和三級指導原則,密集組織開展ICH指導原則培訓。
目前,ICH共發布指導原則62個,其中一級指導原則3個,二級指導原則5個,三級指導原則54個,另有相關問答和附錄30個。按照ICH當選管委會成員要求,2018年二級指導原則至少完全實施1個,其余應部分實施,三級指導原則至少實施12個(25%);2021年,二級指導原則至少完全實施3個,其余應部分實施,三級指導原則至少實施24個(50%),2022年末,所有二級指導原則應完全實施。根據ICH指導原則實施標準和術語的要求,實施狀態分為“尚未實施”“實施過程中”和“已實施”,“已實施”又包括“充分實施”和“未充分實施”。“充分實施”是指遵照ICH指導原則所有相關要素、概念及原則,應優先參考/實施ICH指導原則原文和/或翻譯指導原則原文。同時,ICH將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CIRS)對11個ICH指導原則在15個成員/觀察員地區進行實施情況的調查評估,分別是3個ICH一級指導原則Q1、Q7、E6(R2)、5個ICH二級指導原則E2A、E2B(R3)、E2D、M1、M4和3個ICH三級指導原則E17、M3、M8。
在繼續落實ICH二級指導原則的轉化實施基礎上,ICH工作辦公室重點推進ICH三級指導原則的轉化實施,起草ICH有效性(E)、安全性(S)、質量(Q)三級指導原則實施公告,并促成國家局發布《國家藥監局關于適用〈E1:人群暴露程度:評估非危及生命性疾病長期治療藥物的臨床安全性〉等15個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指導原則的公告》(2019年第88號)和《國家藥監局關于適用〈S1A:藥物致癌性試驗必要性指導原則〉等13個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指導原則的公告》(2019年第89號)。目前,可充分實施ICH三級指導原則28個,占ICH三級指導原則的51.85%。
自加入ICH以來,國家局協調完成并接受實施的ICH指導原則10個,分別是《E11(R1):用于兒科人群的醫學產品的臨床研究》《E17:多區域臨床試驗計劃與設計的一般原則》《E18:基因組采樣和基因組數據管理指導原則》《Q11問答:原料藥開發和生產(化學實體和生物技術生物實體藥物)》《S3A問答:毒代動力學指導原則說明:毒性研究中的全身暴露量評價
- 標簽:姓名測試婚姻
-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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