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大麻類化合物化妝品是否為合法產品?
近期,我國海關部門連續查獲了數批含大麻成分的精油,涉案精油標稱含有大麻二酚(CBD),但鑒定發現還含有四氫大麻酚(THC)成分。無論是CBD還是THC,都屬于天然大麻類化合物,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含大麻成分的化妝品在我國屬于違法產品呢?
2018年美國通過《農業法案》(Farm Bill)以及加拿大等國對大麻放寬管控之后,工業大麻在世界范圍內逐漸合法化。自此,在諸多產品領域,工業大麻衍生物被重點關注與投入,其中CBD成分也在國際上被廣泛應用到了化妝品產品中。
大麻成分收錄于化妝品原料目錄
在我國《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2015版)》(以下簡稱《目錄》)中,收錄了3種和大麻相關的原料,分別為大麻仁果、大麻籽油和大麻葉提取物(大麻槿屬于錦葵科,與大麻在植物分類上不同)。CBD雖然是大麻葉提取物等原料的成分之一,但其近似于單一成分物質,而大麻葉提取物等3種原料屬于混合物。嚴格來說,CBD并不屬于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
《化妝品新原料注冊與備案資料規范(征求意見稿)》提出,從植物中提取的單一成分純度≥80%時應按該成分的名稱進行注冊或備案。因此筆者認為,將來CBD可作為一種新化妝品原料,遵循《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配套文件規定進行注冊或備案管理。
我國對大麻管控遵循國際公約
工業大麻是大麻屬植物的一種,其THC含量更低。我國是《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締約國,對大麻種植進行嚴格管制。根據《公約》,對于專供工業用途(纖維質及種子)或園藝用途的大麻植物的種植不適用。將大麻提取物用于化妝品中,也并未納入上述國際公約的管理范圍。
CBD無精神活性,不是我國麻醉藥品目錄中物質,而THC具有成癮、致幻等效果,受到《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約束,本文所述海關部門也正是以打擊毒品走私犯罪為目的,對含大麻的精油加強了監管力度。
所引發的若干問題討論
雖然我國沒有對國際公約的采納、轉化制定普遍性規則,但是從我國對《公約》的實際履行程度來看,可以表明我國在毒品管制方面的政策傾向,即該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對接在實務角度已經完成了。雖然《目錄》中收錄了3種大麻類原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收錄于《目錄》中的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其實只能用于甄別化妝品新原料,并不意味著進入《目錄》的物質都經過了安全性評估。而且,《目錄》中確實存在不少被禁用的化妝品原料;已使用的原料是否安全及是否符合準用要求,則需進一步依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里的規定進行判斷。此外,《目錄》作為一種部門規章,其效力應不及《公約》及相關國內法的法律位階,導致含大麻原料化妝品在其他監管體系下或者從更高的行政管理層面而言,具有天然的不正當性。因此,在法規文件制修訂過程中,相關部門應注意大麻原料在化妝品中的技術安全性和法律適用問題。
此外,不少添加了大麻相關原料的化妝品在銷售推廣環節的宣傳中存在一定的問題,采用諸如“CBD精華油”“高純度CBD精粹”等用語;而這些產品在國產非特化妝品備案平臺上的產品信息中標示的多為大麻籽油、大麻葉提取物等規范信息。基于在產品成分上的不當宣傳行為,筆者認為可能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容易構成虛假廣告而遭受廣告費用3至5倍的行政處罰,或者20萬至100萬元的罰款;多次違法者則可能面臨更為嚴重的罰款,乃至吊銷營業執照。
含大麻成分化妝品面臨諸多挑戰
在筆者看來,含大麻類化合物化妝品在我國是否具有合法地位,仍處于未明確的階段。
化妝品中能否含有THC、最高殘留量如何界定,這些問題使其與管制類藥品、乃至毒品的區分界限仍不清楚。從科學研究看,主打CBD成分的化妝品,其安全性及功效作用也仍需一定的數據支持,才能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后的化妝品監管體系要求。
因此,生產經營相關化妝品的企業除了密切關注法律規范的更新外,在市場推廣環節也應做好自身審查工作,規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張旭晟 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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