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夫妻情感之言
本系列選取了民法典編纂中老百姓關心的八個民生熱點問題,內容涉及業主權利、居住權、委托人跳單違約、合同的保證方式、信用評價異議、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冷靜期、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侵權等,從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對這些條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義、如何理解與適用等問題進行解讀并特別說明需要注意的問題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以期幫助讀者快速、直接把握民法典相對于之前法律制度修改和創新的核心問題,為民法典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提供參考
本系列選取了民法典編纂中老百姓關心的八個民生熱點問題,內容涉及業主權利、居住權、委托人跳單違約、合同的保證方式、信用評價異議、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冷靜期、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侵權等,從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對這些條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義、如何理解與適用等問題進行解讀并特別說明需要注意的問題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以期幫助讀者快速、直接把握民法典相對于之前法律制度修改和創新的核心問題,為民法典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提供參考。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本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第1款第2項規定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解上不存在爭議。
本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屬性?;楹蠓蚱抟环饺〉玫闹R產權權利本身,因其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和專屬性,應當歸一方專有。但因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是財產權益,該財產收益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也屬于夫妻一方勞動所得,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對知識產權的收益作了規定,即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如果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并未明確可以取得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而是在離婚后取得,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條第1款第4項規定了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此產生一個問題,如夫妻一方放棄繼承和贈與,另一方能否以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分割遺產,或者以本人名義要求接受贈與?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關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的規定,我們認為,繼承人和受贈人有權放棄繼承和接受贈與,如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贈人放棄贈與財產的,事實上尚未取得繼承財產和受贈財產,并未形成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一方不得主張分割一方放棄的遺產和贈與財產。
本條第1款第5項“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主要包括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實踐中比較難以判斷的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痘橐龇ā返?7條、第18條、第19條將夫妻財產制的類型分為夫妻法定財產制、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在此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產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產生收益的范圍,再根據收益是基于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孳息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來判斷哪些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收益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既包括該財產所生孳息和投資經營收益,也包括該財產本身在價格上的提升。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一般可分為自然增值、孳息、投資生產經營收益三種。
自然增值是指財產因所有權人以外的變化因素而發生的價值增長狀態,財產所有權人在此過程中并未起到積極推動的作用。例如,婚前購買的房產隨市場行情漲價,婚前收藏的古玩字畫價值增長等。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因財產所有權人對增值部分并未付出努力,更無需夫妻另一方提供幫助或者協助,故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孳息是指原物產生的額外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如動物的產物、土地上生長的莊稼、果樹結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物,包括利息、租金等。我們認為,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產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主要看夫妻一方對孳息的產生是否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即是否付出努力,是否需要配偶方的協助等。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產生的天然孳息,如母牛所生的小牛,果樹結的果子,如果需要夫妻一方或雙方作出相應貢獻,就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行為所獲收益,該天然孳息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需要夫妻一方或雙方付出體力腦力勞動,則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法定孳息,如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夫妻情感之言,包括維護、修繕等,或者即使主要由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另一方也會以多承擔其他家庭事務等行為來進行協助,故所取得的租金可視為夫妻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個人房產在婚后出租取得的租金一般應認定為共同財產。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房屋出租并不需要夫妻一方打理,更不需要另一方協助夫妻情感之言,如購買公寓后長期委托物業公司出租,則租金仍為房屋所有權人個人財產。再如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所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屬于本金的法定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特質不同,并不需要夫妻一方或雙方付出努力,因此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房產、股票、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一方的投資所得,而投資需要付出相應的體力腦力,可視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經營所得,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投資生產經營收益是指從事資本運作、農業、工業、服務業等而產生的收益,包括資本性收入和勞動所得。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者企業,雖然公司股權、企業份額等仍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但因投資經營收益的獲得往往存在配偶方的協力或者貢獻,若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該規定,我們認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推定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不論該出資是全款還是首付款,抑或是部分首付款,出資部分對應的價值均為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條第2款規定的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效力,但該否認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摘自《民法典重點修改及新條文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為閱讀方便,本文推送時刪減了部分內容以及腳注。
江必新,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中南大學教授等職務。榮獲第二屆中國十大青年法學家、首屆當代中國法學名家等稱號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
本書旨在對民法典制定過程中相對于之前的法律規定有實質修改的條文以及創新性條文進行專業實用的闡釋,從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對重點條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義、如何理解與適用等問題進行深度和有針對性的解讀,以幫助讀者快速、精準把握民法典修改的核心問題。本書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組織編寫;參編人員主要是全國各級法院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民商事審判法官,也有其他從事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工作的人員。本書內容權威、解讀精辟,以條文為單元夫妻情感之言,選取了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重大修改和具創新性的規定進行重點解讀,完全承襲舊法或者僅出于立法嚴謹和統一考慮的文字修改不納入解讀范圍。本書共分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六編,選取了《民法典》1260個條文中的300余個條文進行詳細解讀,體例清晰、重點突出,以期為民法典出臺后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提供指導。
江必新,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中南大學教授等職務。榮獲第二屆中國十大青年法學家、首屆當代中國法學名家等稱號。出版《與法治國家建設》叢書、《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叢書、《國家治理現代化——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重大問題研究》、《法治與經濟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建議〉之法治研讀》、《深化依法治國實踐——黨的十九大報告法治精神研讀》、《行政訴訟的理論與實務》、《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行政與法的關系發展史》、《中國法文化的淵源與流變》、《行政訴訟問題研究》、《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等專著50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求是》《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報刊發表文章300余篇。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研究”等多項重要課題。
本書旨在對民法典制定過程中相對于之前的法律規定有實質修改的條文以及創新性條文進行專業實用的闡釋,從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對重點條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義、如何理解與適用等問題進行深度和有針對性的解讀,以幫助讀者快速、精準把握民法典修改的核心問題。本書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組織編寫;參編人員主要是全國各級法院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民商事審判法官,也有其他從事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工作的人員。本書內容權威、解讀精辟,以條文為單元,選取了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重大修改和具創新性的規定進行重點解讀,完全承襲舊法或者僅出于立法嚴謹和統一考慮的文字修改不納入解讀范圍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本書共分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六編,選取了《民法典》1260個條文中的300余個條文進行詳細解讀,體例清晰、重點突出,以期為民法典出臺后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提供指導。
- 標簽:夫妻共同財產是
- 編輯: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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