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輪流撫養”協議 給5歲小丫留住美好童年
近年來,對獨生子女的撫養爭議,成為離婚案件的一大爭議焦點,部分當事人甚至為爭養子女鬧得你死我活,也讓離婚案在裁判時左右為難。長期從事離婚案件審判的秦淮區法院家事審判庭昨日公布一起“輪流撫養”典型案例,提醒離婚夫妻“一起為了孩子”,處理撫養權糾紛。
王珊和吳軍2008年相親認識,婚后甜蜜幸福。唯一遺憾的是,兩人遲遲沒有孩子。
直至2011年秋,夫妻倆通過技術干預的手段擁有了一個寶寶。女兒出生后,卻迎來了不斷的家庭矛盾。終于有一天,王珊忍無可忍搬回娘家居住,夫妻倆開始了分居生活。3個月不到,兩人開始坐下來談離婚的細節。
開庭時,旁聽席上坐得滿滿當當。原、被告席上除了離婚當事人,還有律師和雙方的家長。
法庭上,王珊說:“我們還是很的,本來完全可以到民政局協議離婚,但就是因為孩子跟誰生活這個問題完全無法協商,無奈之下只能起訴至秦淮區法院離婚。希望秦淮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個裁判。”
針對婚生女的撫養權問題,她說,她很愛自己的孩子,35歲生下女兒所經歷的身體和上的痛苦,是沒有經歷也無法體會的。聽醫生說,憑她的身體條件以后都不太可能生育孩子了。所以,她不能失去這唯一的孩子。另外,自己是公司中層,收入不菲,有房有車,完全有能力撫養女兒,希望法院判歸她撫養。
而吳軍也表示一定要撫養孩子:自己是研究生畢業,工程師,憑學歷、能力撫養孩子都沒有問題。自己的母親是退休的小學校長,教育經驗豐富,孩子從出生到現在都很依戀奶奶,孩子離不開奶奶,奶奶也離不開孩子。
庭審中,發現,這對離婚夫妻的經濟條件、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相當,撫養意愿和對孩子的情感都非常真摯強烈,雙方的父母也都身體健康,有能力協助照顧;如果離婚后,還能將這些有利條件疊加,這對孩子的成長教育是最有利的。
表示,對于孩子而言,父母離婚是不幸的;但離婚后的父母不惜代價,只為了最大程度地給予她愛,孩子又是萬幸的。在這一點上,法庭和當事人達成了根本上的共識。另外,他們離婚后也都各有住房,同住南京,相距不遠,兩處撫養十分便利,孩子不存在適應方面的障礙。
此時,想到了“輪流撫養”的調解方案,雙方達成輪流撫養協議。最終,雙方當事人考慮到如判決歸一方撫養給自己造成的巨大訴訟風險,從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同意在法院的組織下簽署調解協議。
輪流撫養協議具體內容包括:輪流周期(按學期輪流)、方式、撫養費用(生活費自負、醫療費和學費平攤)、擇校方法、特殊情況下的彈性操作方案等。
此外,雙方還特別約定了“孩子利益最大化、雙方協商的原則”,以期基于本案父母和孩子的具體情況,盡最大可能地預見問題、避免糾紛。
秦淮區法院家事審判庭王冬青表示,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撫養權爭議常規判決一般是:婚生子女隨父或母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依法享有定期權。但就此造成的個案問題也不少,爭養或拒養孩子的極端情形時有發生。
這種情況下,輪流撫養方式應運而生。根據最高于1993年頒布的《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明確: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兒童時期是性格成長的關鍵期,離婚雖然是夫妻雙方的事情,但對有子女的夫妻雙方來說,不能不考慮到對于孩子的影響。輪流撫養是解決撫養權糾紛的一種方式卻不是目的,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時,子女的利益最大化永遠都是主要影響因素。希望離婚父母能夠對待撫養權歸屬問題,孩子永遠都是雙方共同擁有的,即使離婚了,父母仍然有義務共心協力為他們遮風擋雨,撐起一片愛的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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